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6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飞仙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蒲江支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蒲江支行账户内存款在500000.00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罗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