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6执4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拥有的车牌号为川AKB**9兰德酷路****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127**8)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拥的有车牌号为川AKB**9兰德酷路****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127**8)一辆;查封期间暂停办理一切与车辆有关业务。
二、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