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川1826司惩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飞仙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蒲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节较为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00元,限于2018年9月21日前交纳至芦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信息:
户名:芦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23×××2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芦山县支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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