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初1686号
原告:上海澳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6层。
法定代表人:周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路纵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2层21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澳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马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路纵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路纵横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澳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路纵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马公司诉讼请求:1.天路纵横公司向澳马公司支付合同尾款46550元;2.天路纵横公司向澳马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65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双方签订《京津***通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由澳马公司根据天路纵横公司要求开发“京津***通升级定制的刷卡机和控制器”软件,合同总价款为931000元。合同签订后,澳马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完成验收。但天路纵横公司至今未向澳马公司支付项目尾款46550元及工程质量保证金46550元。
天路纵横公司辩称:涉案项目的政府拨款没有到位,澳马公司也没有开具发票,故澳马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7日,天路纵横公司(甲方)与澳马公司(乙方)签订《京津***通升级改造项目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开发的京津***通升级定制的刷卡机和控制器软件。1.4“初验”:指现场实施与样车测试完成后,软件功能具备,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合同软件技术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初验报告。1.5“试运行”:指双方签署初验报告第二天起至合同软件终验前的连续运行的期间或状态。1.6“终验”:指试运行结束后,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合同软件技术指标进行最终测试,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终验报告。2.1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京津翼一卡通升级定制的刷卡机和控制器软件。具体功能改造清单如下:2.1.1天路BK-R2008车载刷卡机V5006版程序升级至符合北京公交集团发布的《北京公交集团京津***通升级改造技术规范与业务要求(2015-10-23)》版本,供北京公交集团使用。2.1.2天路BK-R2008车载刷卡机V1213版程序升级为符合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发布的《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交通部互通卡规范V1.4》版本,供北京祥龙公交使用。2.1.3天路TLK-100车载控制器V1134版程序升级为符合北京公交集团发布的《北京公交集团京津***通升级改造技术规范与业务要求(2015-10-23)》版本,供北京公交集团使用。2.1.4天路BK-R2008车载刷卡机祥龙版数据在线采集软件升级为符合智达全称)发布的《刷卡机数据采集与控制通信协议一祥龙版本V1.0》版本,供北京祥龙公交使用。2.2乙方负责开发软件的测试、调试(含:配合智达(全称)进行软、硬件衔接调试工作)和配合验收,并提供终验合格之日起18月的基本维护,由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2.3合同执行各阶段时间安排见附件一。第三条合同金额3.1合同总价款为931000元。该总价款已包括合同标的软件及终验合格后18月的基本维护和技术支持费用。分项价格见附件二。第四条付款方式4.1付款说明鉴于京津冀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程由政府主导与拨款,为此本合同付款方式将依附于政府拨款方式。甲方在收到项目委托方款项到账且乙方工作进度满足合同4.2中约定条件后,甲方在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专用增值税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同比例支付乙方对应款项,金额不超过4.2中约定金额或项目委托方支付甲方同期比例金额。4.2付款方式4.2.1合同签订,政府首批款拨付到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即279300元。4.2.2车载机软件开发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即186200元。4.2.3车载机软件开发通过初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即186200元。4.2.4车载机软件开发通过终验,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技术资料、文档和软件源代码,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0%,即186200元。4.2.5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竣工决算批复且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最后一笔资金到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项目尾款,即合同总费用的5%,即46550元。4.2.6质保金,按合同总额的5%,即46550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根据项目实施和运维完成情况,甲方全额或减额向乙方退还质量保证金。第五条职责及合作界面说明5.1甲方职责:5.1.1甲方应按附件一工程进度表的规定及时提供合同相关的设备环境。5.1.2甲方应按附件一工程进度表,提供软件的调试、验收及维护服务所需要的条件。甲方应承担项目实施期间供电电源、配套设备、安装场地、工作网络等工作。甲方应在工程进度表所规定的各项目阶段起始日七个工作日前做好前述条件的准备并给予乙方书面确认。5.1.3甲方应按附件一工程进度表规定的日期进行验收(乙方不具备验收条件除外)。5.1.4甲方应按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合同款。5.2乙方职责:5.2.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完成软件的开发工作,并负责软件的测试、调试、培训、配合验收和维护工作。5.2.2乙方应按附件一工程进度表履行合同义务。5.2.3乙方应提供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5.2.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与合同及其技术服务有关的技术文件。5.3有关甲方与乙方的合作界面的进一步说明见附件(无)。5.4本合同中所定义的相关职责如有所变动,在双方协商同意后作增加或删减的变动,并另行订立书面协议。第六条项目的协调。6.1项目协调会制度:项目协调会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双方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与协调。6.2项目协调会参加人员:各方应派有关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到场。6.3双方可通过项目协调会就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解决或变更形成书面文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调试、培训和验收7.1乙方负责合同软件的样车调试工作,甲方应提供必要支持与配合。联调完毕后,甲方将按附件一工程进度表开始软件的培训工作。7.2乙方负责软件的用户培训工作,甲方应委派相关负责人员参与软件操作、维护和测试培训。7.3验收标准,甲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7.4初验:乙方在样车环境测试通过后,向甲方递交初验申请,甲方在收到上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联合委托方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双方签署初验报告。7.5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系统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初验测试,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每逾期1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1%的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全部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并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7.6试运行及终验:系统经双方初验合格后即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1个月。试运行期满双方即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双方签署终验报告。在试运行期满时,如因乙方原因软件未达到规定指标和要求,试运行期顺延,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但最晚不超过30天,在顺延期间内乙方有责任尽快解决问题以满足终验条件。若超过双方商定的试运行延期期间乙方仍无法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全部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并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第八条保证和违约责任,8.1乙方保证软件能达到所说明的功能,且保证要求及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如因乙方软件故障或未能提供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造成甲方系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2软件正常运行免费保修期为18个月,保修期从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保证范围:当软件因乙方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运行时,乙方应尽快、免费为甲方排除故障。乙方对软件运行的保证仅限于技术服务范围,系统的硬件故障由甲方自行解决。8.3保证期满后,如果出现特殊和紧急情况且在甲方要求下,乙方承诺将派遣其工程师以优惠的价格到现场对故障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果出现特殊不可预料的系统瘫痪,乙方将尽力帮助甲方在最短时间内对系统进行维护和恢复,甲方承担一切费用(含乙方的合理报酬)。双方也可就保修期满后的软件维护和其他技术支持的提供另行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乙方同意就后续技术服务给予甲方优惠价格。8.4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附件一工程进度表要求对整个软件进行开通,甲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从迟开通第三日起每周按合同总额的1%,不足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迟开通时间累计超过4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8.5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项目各阶段所需的文件、环境准备和技术支持与配合,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集成设备,组织初验、试运行及终验,或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有关文件,并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工程进度表执行本合同,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在不影响乙方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免除乙方有关的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8.6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按时支付合同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以应付款为基准,每周按合同总额的1%计,不足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逾期付款时间累计超过4周时乙方有权停止服务、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一切可能的法律措施。8.7如果由于非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执行迟延,则合同进度表相***。因此给乙方造成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根据合同进度与相应的第四条合同款项一并支付。8.8违约金的支付不排除违约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责任。软件委托开发合同8.9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侵权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及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8.10乙方应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8.11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全额扣除;甲方应付乙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应在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并支付。附件一对研发计划项目起止时间进行了约定;附件二对京津***通升级定制刷卡机和控制器分项价格进行细化约定。
2019年5月20日澳马公司向天路纵横公司发函催款。天路纵横公司回函称因验收未完成且政府拨款未到位故付款条件未成就。
经询问,对于合同中约定作为付款条件的“验收”,天路纵横公司陈述系由其组织与澳马公司共同验收,而非项目用户或政府部门验收。
对于合同履行中相关交付、验收等事实和时间节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因时间太久,不能清楚陈述。天路纵横公司认可已收到涉案项目95%的合同款。
天路纵横公司表示如果调解则可以支付澳马公司剩余合同款和质保金,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澳马公司同意该意见。但天路纵横公司不同意与澳马公司签订调解协议,要求法院进行判决。本案调解未达成。
以上事实,有合同、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当事人虽在审理中表达调解意见,但不同意签订调解协议,故调解未达成,本案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竣工决算批复且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最后一笔资金到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天路纵横公司应当支付倒数第二笔5%合同款,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根据项目实施和运维完成情况支付最后一笔5%的合同款。现双方当事人均未能陈述履行、验收的相关事实,虽然对于通过验收、达到付款条件的举证责任在澳马公司,但天路纵横公司回函可以证明合同履行已经入待验收阶段,而天路纵横公司对于及时组织验收负有履行义务,从其发函至今已几年时间,远超合理的验收期限和质保期,天路纵横公司现表示其无法核实相关事实,且其自认已收到涉案项目验收合格后的合同款,故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涉案项目已经通过验收,且质保期届满,天路纵横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和质保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天路纵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上海澳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款及质保金共计9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5.06元,由被告北京天路纵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 利
人民陪审员 韩 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