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龙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01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龙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市恰夏镇官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龙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城市恰夏镇官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元,邮寄费290元,合计3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