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01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龙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塔城市恰夏镇官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龙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城市恰夏镇官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元,邮寄费290元,合计3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