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2329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绿化管理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12MB057758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2130438XD。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系单位法务部员工,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绿化管理所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绿化管理所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绿化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绿化管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绿化管理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