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589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阴区淮三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2130438XD,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83号7幢33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办事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