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1301某某与淮安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1301号 原告:***,女,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88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83号7幢335室。 负责人:***,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淮安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