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1301号
原告:***,女,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88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83号7幢335室。
负责人:***,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淮安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