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26民初328号
原告:涟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20号1幢1室501。
原告涟水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涟水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县交通运输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县交通运输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涟水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