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2民初3412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20号1幢1室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主楼30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与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数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景观塔采购款139485.4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日,被告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签订采购订单,联通公司支付全部采购款。2015年11月25日,因国家政策调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将包括该订单项下的全部资产转移给原告。资产转移后,原告发现订单中“类别为仿生树,型号为松树型25米-风压0.35-三层支架4米间距-松鼠型25米风压0.35三层支架4米间距的景观塔”并未完成实际发货,故于2021年3月份与被告公司联系。被告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说明,承认因贵司转型升级已清理库存原因导致无法发货,同意退还采购款并要求我司开具发票。2021年4月14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开具发票并向被告送达,然被告逾期一个多月仍未付款。2021年5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催款函。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退还相应款项。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不无故流失,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数知公司承认原告铁塔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采购款项具体数额是139485.46元,但因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数知公司承认原告铁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铁塔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铁塔公司主张的景观塔采购款139485.46元一节,被告数知公司对该数额无异议,其辩称因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其应支付原告铁塔公司的采购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支付采购款139485.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85元,由被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关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