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蓥市睿壹门窗经营部与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81民初716号之一 原告:华蓥市睿壹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爱民路星星国际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81MA6999KW9N。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2单元15层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848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华蓥市睿壹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华蓥市睿壹门窗经营部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睿壹门窗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睿壹门窗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4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014元,由原告华蓥市睿壹门窗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