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7015号
原告:王XX,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王XX。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XX**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XX**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省XXXX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XX与被告陕西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XX**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5.46元,原告已预交1717.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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