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933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韬。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训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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