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5号1幢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34556W。
法定代表人:周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住贵州省盘州市丹霞镇里山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616792。
执行事务合伙人:***,系该矿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吴启建,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
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吴启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2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31160元,案件受理费4540元,本案执行费7712元,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于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但是被其他执行案件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吴启建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有足额的银行存款。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的采矿权已于2013年10月转让给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21日贵州晴隆恒盛西南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将采矿权转让给盘州市黑皮凹子煤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22日本院到盘县黑皮凹子煤矿调查了解得知,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已经停产一年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省煤监局注销,煤矿现在不具备履行能力。
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本案当事人送达了通知书,要求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当事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改正或者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后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黔02执复61号执行裁定书中审查认为(2020)黔0222民初6082号判决书确定***对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未经清算,故其所有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处于待定状态。因为生效判决确定***承担补充责任,对***的财产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但不应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盘县黑皮凹子煤矿长期处于停产的状态,现在不具备履行能力,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结合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执复61号执行裁定书的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