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执7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XXX56W。
法定代表人:周虎。
被执行人: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汉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XXXWQCK5。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关于贵州水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6XXXX3626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9499.88元,现因为被执行人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601070910003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499.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