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兵090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0991865451,住所地新疆塔城市163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5010008022699XC,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9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件终结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6月9日、7月1日、7月19日、8月5日、9月14日、12月8日、2023年1月3日、2月6日、3月1日、3月31日、4月18日、5月9日、6月6日、7月3日、8月14日、8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税务登记信息、无理财型保险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民政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
3、2022年9月22日本院到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土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土地信息。
4、2022年9月22日本院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九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9月22日本院到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社保信息,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9月22日本院到第九师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7、2023年8月17日本院到第九师一六三团金边社区进行社会调查,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在第九师一六三团有亚欧金桥商贸城在建工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8、经申请人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九师一六三团有亚欧金桥商贸城在建工程。本院前往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在建工程登记信息,经反馈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转让已登记在申请人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以及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可,该财产系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财产在2017年、2019年、2020年、2023年先后被***提垦区人民法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垦区人民法院查封,现该在建工程1号、3号楼首封为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号楼首封为**垦区人民法院,***提垦区人民法院均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故该财产现暂不适宜处置。
9、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兵09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