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9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霞,系上诉人之妻,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住址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0991865451,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李新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9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托讼代理人张忠、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新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以缺乏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9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保全费1780元公,公告费320元由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予以减免),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惟勤
审判员 葛 阳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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