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902执异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文,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

被执行人: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泽圣,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在本院执行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拍卖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商贸城一幢、二幢、三幢在建工程商业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裁定撤销拍卖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广场”商铺1幢、2幢、3幢在建房屋的决定。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异议人已经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并且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兵1102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广场”商铺1幢、2幢、3幢在建房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兵1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申请执行人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也驳回了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案号:(2020)兵1102民初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就是说,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才能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并且应当先查封后拍卖。所以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广场”商铺1幢、2幢、3幢在建房屋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处置,你院未查封过该房屋,现在拍卖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依法撤销拍卖决定。根据以上事实,向你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9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执保41号查封公告一份;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本院查明:1、2019年4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以(2019)兵0901执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第九师一六三团“亚欧金桥广场”项目的2号商业楼工程;

2、2020年6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以(2020)兵1102执保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九师163团开发建设的亚欧金桥商业广场项目1#楼、2#楼、3#楼,土地证号为:第九师国用(土)第2015003022号,地号:65420163012GB00021,查封期限为三年;

3、2020年6月2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以(2020)兵0902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九师163团亚欧金桥广场项目工程用地及以上建筑,查封期限为三年;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委托新疆中拍平台拍辅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商贸城一幢、二幢、三幢在建工程商业房地产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程序并发布拍卖公告。

另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为第九师一六三团“亚欧金桥广场”项目2号楼首先查封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为第九师一六三团“亚欧金桥广场”项目1号楼、3号楼土地及建筑的首先查封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第九师163团亚欧金桥广场项目工程用地及以上建筑。

本院认为:一、关于***执行异议主体的问题。

本院受理的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为该案案外人,异议人***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商贸城一幢、二幢、三幢在建工程商业房地产拍卖措施违法,即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的规定,故本案中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并非案外人对拍卖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本院对异议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二、关于异议人***提出的涉案标的物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处置的问题。

本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兵11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商贸城一幢、二幢、三幢在建工程商业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为上述标的物的优先债权法院,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为第九师一六三团“亚欧金桥广场”项目1号楼、3号楼土地及建筑的首先查封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第二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的规定,对涉及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法院争议的财产处置问题应由两家法院协调后确定,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执行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广场”商铺1幢、2幢、3幢在建房屋同样具有处置权,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该标的物的拍卖程序已暂缓,已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交执行函。故异议人***提出的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广场”商铺1幢、2幢、3幢在建房屋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处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异议人***提出的涉案标的物本院未查封的问题。

本院在执行塔城市丰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益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2日轮候查封了第九师一六三团团部亚欧金桥商贸城一幢、二幢、三幢工程用地及以上建筑,异议人***所述的本院未查封过上述财产,与事实不符,故异议人***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未查封财产而进行拍卖的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拍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冯 磊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项金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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