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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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4092号
原告:阮某某。
被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2025年11月12日,原告阮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阮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