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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朱某毛、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2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4092号 原告:阮某某。 被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2025年11月12日,原告阮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阮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