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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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8334号
原告:阮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
第三人:朱某某。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2025年4月9日,原告阮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阮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元(已预交849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