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507号之六
申请人:惠民县森威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魏集镇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7Q9X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城关南门大街77号3号楼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58********。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西寨子村23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85********。
被申请人:***,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西寨子村19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78********。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经济开发区勃李东路西侧(鑫惠建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0634562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银行账户及存款198,638元。
案件申请费1,51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