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507号之一
申请人:惠民县森威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魏集镇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7Q9X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经济开发区勃李东路西侧(鑫惠建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0634562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