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滨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102民初13322号 原告:***,男,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某,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玉龙湾小区18-2-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 原告***诉被告山东滨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文前)、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LPR的1.5倍为标准自,2024年4月30日起算);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减少诉讼请求第一项工程款本金为25000元,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000元为本金,以LPR计算;诉讼请求第二项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0日原告***承接了日照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滨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出栏15万头生猪种养项目的管道施工等费用,山东滨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员工马某(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代表公司与两原告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2024年4月30日马某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13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尚有3万元未支付,原告有马某出具决结算单为证。 被告***、马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庭前,被告马某主动联系法庭工作人员,表示认可欠原告工程款,是两被告欠的,但是对利息等事宜不认可。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下:证据一,2024鲁1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三页,证明两被告认可在石板村工程中共计原告存在12.5万元的管道人工费,结算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证据二,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证明被告马某代表惠安公司认可原告的管道人工费共计12.5万元,已支付10万元,尚有2.5万元未支付。证据三,结算单一份,复印件,证明两被告于2022年4月30日,为原告对管道人工费进行结算。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被告***、马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0日原告***承接了日照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包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出栏15万头生猪种养项目的管道施工等费用,滨州某某公司具体负责与原告处理案涉工程事宜。原告带人进场施工,2022年年底涉案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被告之间还签订其他的施工协议,2024年2月1日,原告曾将两被告诉至本院(案号:(2024)鲁1102民初1802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24年4月19日庭审时,两被告认可案涉工程合同款为12.5万元,已经支付了10万元;同时该案审理查明:马某自认与滨州某某建设公司系挂靠关系,其与滨州某某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32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进行施工。因此,马某代表滨州某某建设公司与***、***签订的相关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均应为无效合同。虽然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于2022年年底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两被告在相关案件对案涉工程款数额予以承认,故***请求两被告支付工程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滨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山东滨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某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024)鲁1102民13322号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 账号:3110********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实际交款人、收款人、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