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143号
申请人:山东三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三路7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QBN90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环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221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三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三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提起诉讼。经惠民县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申请人山东三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三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三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钱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