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9911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桥村委会迈向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60********。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29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北点村10-1,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
第三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34号506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
第三人:***,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二里217号6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0********。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3.07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289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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