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2749号
原告:某某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
负责人:***。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閤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某某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