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辖终1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閤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3民初12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