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4166号
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孝感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閤某。
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