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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4162号 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閤某。 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武汉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