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00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81940-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马台街139号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0404118-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民初字第0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系外商投资企业,且双方争议较大,案件非常复杂,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昆山法院为基层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虽系外商投资企业,但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住所地亦在我国境内,而本案属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标的在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