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1民初6247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倾城*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