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0514号
原告:***,女,彝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肖,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系公民代理,由七星关区龙场营镇安顶村村委会推荐。
被告: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杨柳社区杨柳大道人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3923693。
法定代表人: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李阳系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贻陇,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申请第三人甘贻陇参与本案诉讼,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