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563号 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