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474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8.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