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民终16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某某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南某某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中南某某研究院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33万元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月奖和半年年终奖23万元;二、驳回中南某某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某某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第17页本院认定事实部分载明:“2018年12月,中南某某研究院作出《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该办法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图审等技术服务类业务(包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技术服务类业务)的奖金结算,结算对象为产值独立核算的生产部门。结算奖金计算方法为:结算奖金=结算利润(计奖收入一结算成本)×提奖比例×考核挂钩系数±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奖金结算办法的合法性,奖金结算办法并未对外公布,该奖金结算办法落款时间为2018年,此时粤港澳区域中心尚未成立,粤港澳区域中心成立于2020年8月,中南某某研究院也并未在粤港澳中心成立后通知适用上述奖金结算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是符合法定程序,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某某法》是否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某某法》的合法性,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庭审时***明确对某某法》未履行通知和送达程序提出异议,中南某某研究院主张其已通过门户网站、OA系统、微信等进行公示、通知,但其提交的门户网站公示的内容不是某某法》,其OA系统通知的对象是隧道与地下空间所,且送达时间是2019年8月30日,此时粤港澳区域中心并未成立,故某某法》并未通知到***。一审法院将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某某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粤港澳区域中心自2022年4月应按照生产部门模式承担生产经营成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粤港澳区域中心成立时的会议纪要载明区域中心是总院的派出机构,所有开支由总院承担,此时粤港澳区域中心属于职能部门,并不需要独立承担经营成本支出,奖金发放模式中也并不需要扣除生产经营成本。随着2022年4月粤港澳区域中心由职能部门调整为一级生产部门,其开始按照生产部门模式承担生产经营成本。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且将该通知直接适用到某某法》,并以此认定承担生产经营成本,明显错误。2022年4月通知内容仅说明调整为生产部门,并未说明粤港澳区域中心应如何计算奖金模式,更未说明粤港澳区域中心应按照生产部门模式承担生产经营成本,关于生产部门承担成本的规定仅在某某法》中体现,根据前述,某某法》本身并未向***及***所在的部门送达,而且某某法》中全部列举了所有生产部门的计奖比例计算,唯独没有粤港澳区域中心的计奖比例计算,故某某法》对***和粤港澳区域中心均不适用。中南某某研究院虽然将粤港澳区域中心调整为生产部门,但对其奖金分配并未按照某某法》中生产部门的奖金核算制度,而是以《目标经营责任书》的方式对粤港澳区域中心进行奖金结算,而且,目标经营责任书并未明确约定拨付的奖金中应扣除成本,故一审法院认定粤港澳区域中心承担生产经营成本错误。三、即使粤港澳区域中心承担经经营成本,那么仍应获得直接给付的协同奖金。退一步将,即使适用某某法》,按照某某法》规定,结算奖金=结算利润(计奖收入一结算成本)×提奖比例×考核挂钩系数±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其中提奖比例应该45%-65%之间,而并非是6.6%。而且,从该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结算奖金分为两块部分,计算利润和(±)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只有结算利润部分是与成本有关,而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与成本无关,直接给付奖金由项目协同审批表确定。根据项目协同审批表,粤港澳区域中心奖金为给付奖金模式,2022年度直接给付协同奖金为3947416.32元。那么即使按照某某法》计算公式,粤港澳区域中心即使扣除结算成本后,所获得的结算利润为0,那么也应获得另一部分奖金即协同奖金3947416.32元。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认定粤港澳逾期中心承担生产经营成本,又未按照某某法》计算公式认定直接给付奖金模式的协同奖金,一审法院的审判逻辑相互矛盾,采信对中南某某研究院有利的奖金计算公式中的前半部分,而无视另一部分协同奖金,一审法院明显具有倾向性,以结果导向进行审判,明显偏袒中南某某研究院,对***极不公平。四、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奖金含生产经营成本,一审法院对奖金的理解突破了公司制度和法律的规定,明显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以《2022年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载明“划拨奖金用于区域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中南某某研究院支付给粤港澳区域中心的奖金中也是包含生产经营成本的,并非完全用于员工奖金,故在核算2022年区域中心奖金时应与其他生产部门一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一审法院的解释违背日常逻辑,明显恶意曲解奖金概念,完全偏离司法公正,完全偏袒中南某某研究院。如果《目标经营责任书》中的奖金是包含经营成本,那么“奖金”这一概念就不能称之为奖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属于劳动报酬,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无关。根据某某法》关于奖金制度规定可知,所发放的奖金是指扣除成本之后的奖金,故对于奖金概念的理解,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公司制度规定,均是一致的,奖金是扣除一切成本后应给职工的劳动报酬。《2022年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载明“划拨奖金用于区域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该生产经营活动仅指的是区域中心需要运作而产生的人员薪酬,而不包括其他生产经营成本。一审法院对于奖金的理解完全否定了仲裁裁决书对于《2022年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奖金的理解,根据仲裁裁决书(第10页)载明:“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2022年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可见,***本案主张的年终奖系中南某某研究院对粤港澳区域中心参与相关项目业务协同,按项目合同额6.6%拨付奖金,在年底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已按月发放的相关奖金后,实行补差的奖金性质款项”。可见,该奖金并不包括生产经营成本,而是属于劳动报酬的奖金。而一审法院对于奖金的理解既与公司制度规定截然相反,更是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粤港澳区域中心的2022年度奖金无法覆盖经营成本,是否说明作为公司员工无权获得奖金,某甲公司已发放的奖金,公司员工还需要自掏腰包为公司承担经营成本,不合逻辑,而事实也说明法院这一理解错误,很明显,2023年中南某某研究院仍然继续发放预支月奖,按照中南某某研究院对其奖金制度的说明,如果上一年度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后奖金包为负数(奖金超付),超付部分需进入下一年度成本,那么为何中南设计院在2022年度奖金已经超发的情况下仍然发放2023年度奖金?党的十二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司法机关在审判涉劳案件中,应当在案件审理中做好释法说理和引导工作,科学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激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力争和谐共赢。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案件定性、责任承担的裁判论证过程中,融情于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但一审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激化双方矛盾,明显偏袒中南某某研究院,该判决让人难以信服。五、一审法院案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后仍有剩余奖金未发放,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明显是对举证责任的错误认定。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未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明显偏袒中南某某研究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作为劳动者,其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存在奖金待遇、奖金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已经举证证明了存在奖金规定和应获得的奖金数额的情况,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中南某某研究院主张奖金计算应扣除成本,扣除成本后不存在奖金,则中南某某研究院应对上述主张具有举证责任,且用人单位主张不应支付奖金属于减少劳动报酬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故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要求***承担扣除成本后仍有剩余奖金,明显不公,加重了***的举证责任,降低甚至免除对中南某某研究院的举证责任,明显错误。六、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是否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畴,法院不应过多干涉。明显是司法不作为,等同于企业的管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金是否发放、发放多少、如何发放属于企业用工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宜过多干涉。一审法院将是否发放年终奖的权力完全由企业掌控,如果法院对此是不予过多干涉的态度,那么司法不进行监督、不进行纠偏,对单位的自主管理权毫无限制,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无法与企业处于平等对话,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应受到限制,尤其是在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之下,这种限制应更为明显,一审法院未平衡单位的自主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司法不作为。本案中,***的基本工资仅为3300元左右,而大部分是通过预支月奖和年终奖形式发放,***作为工作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级工程师,正常的市场薪资水平绝非是3300元,加上预支月奖和年终奖,才是一个高级工程师正常的薪资水平。但中南某某研究院通过薪酬模式的设置,将劳动者原本可以获取的基础性工资纳入奖金考核范围,并可以随意根据主观意愿减少年终奖,属于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本案所争议的奖金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奖金,实际为***应得的劳动报酬。中南某某研究院没有明确的理由和依据扣除奖金。七、***有权获得2023年预支月奖和年奖金,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第一,***主张的月奖和年终奖均属于工资范围,依据中南设计院以往工资发放惯例,***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公司均会发放与往年正常水平的月奖和年终奖,某乙公司随意无理由的将预支月奖从24000元/月调整为11500元/月,公司在没有对***工作考核的情况下,随意主观调整预支月奖数额,明显违反劳动法律。公司降低预支月奖属于减少劳动报酬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中南某某研究院下调预支月奖的依据,且将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对劳动者不公平。第二,中南设计院在2023年6月未与***协商的情况下,撤销粤港澳区域中心,并单方面调整***劳动关系,将***调动至其上级单位某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中南设计院单方面转移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南某某研究院撤销粤港澳区域中心,未对***已完成的上半年工作进行考核,未发放完毕应发放的工资奖金收入,也是因中南某某研究院原因导致项目协同未进行审批,该责任不在***,而一审判决认定是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项目协同事实,将中南某某研究院的过错行为附加给***承担,劳动者本身就在劳动关系中处于隶属和服从地位,中南设计院未进行项目协同审批,不代表***未完成新签合同额产值任务,更不代表***无权享有奖金分配权,故一审判决以协同审批表作为***是否享有奖金分配权,给劳动者增加了苛刻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第三,***已举证证明2023年完成新签合同额项目情况,粤港澳区域中心在2023年度完成两个重大项目的中标,分别为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三期横沥岛尖段)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中标单位:中南设计院中标金额:3427.4万),以及情侣南路至人工岛市政桥梁工程设计项目(中标单位:中南设计院中标金额:1301.3万)。上述中标结果可以证明***所在部门完成了产值任务,应按照2023年目标经营责任书要求,按照新签合同额的6.6%拨付奖金。上述项目未完成协同审批流程,不代表***未完成工作业绩。中南某某研究院未对***进行考核,也未证明奖金减少的依据,中南某某研究院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认为一审法院未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处理本案,明显具有偏袒之意,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以结果导向作出本案判决,明显司法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保障***的合法权益。 中南某某研究院辩称,一、一审正确认定《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已经送达给公司各生产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中南某某研究院及其项目管理中心、风控审计部和财务部,某丙公司内网公示、OA管理平台、企业微信和部门负责人点对点沟通及签署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和《粤港澳区域中心离任审计报告》以及业务协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及时向各生产部门包括粤港澳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进行告知、通传和送达,对于奖金结算办法和离任审计报告以及年终奖情况的内容,区域中心、负责人蒋某和区域中心员工包括***均知道且应当知道。2.《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尽管《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在区域中心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其对区域中心不适用。事实上,某丁公司内部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未被明确排除适用于新成立的部门,它就应当对区域中心同样适用。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办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某戊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该奖金结算办法不适用于区域中心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办法对区域中心有效。且中南某某研究院2022年4月份与区域中心签订《2022年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表明年底按照2018年12月实施的《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技术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某某法》”)等制度要求,并根据区域中心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区域中心部门奖金包进行核定,进一步明确了区域中心应当适用某某法》。3.某某法》现行有效,区域中心负责人蒋某和区域中心员工包括***均对某某法》知道且应当知道.某某法》在没有明确被废止或修订的情况下,应保持其有效性和连贯性。2022年4月,区域中心负责人蒋某与中南某某研究院签订《2022年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在第3页“指标说明及考核体系”中明确“暂按技术服务类新签合同额的6.6%划拨奖金用于区域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蒋某及区域中心员工包括***均对中南某某研究院某某法》知道且应当知道;2022年12月29日,中南某某研究院在门户网站“中南某某研究院一通知公告”中内网公示“关于印发《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院内业务协同管理办法》《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类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南某某研究院全部的生产部门和职工包括区域中心和***均能登陆和阅读;2023年7月20日,中南某某研究院风控审计部通过企业微信向区域中心负责人蒋某送达《粤港澳区域中心离任审计报告》;所以,区域中心、负责人蒋某和***对于业务协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和奖金结算办法和离任审计报告等都知道且应当知道。中南某某研究院没有法定义务向***本人直接送达或告知某某法》,通过上述手段,中南某某研究院已将某某法》有效通知***本人。二、一审正确认定年终奖金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畴嚣,中南某某研究院并无支付年终奖、半年奖和月奖的当然法律义务.1、年终奖并非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于2017年2月16日开始以外聘技术人才方式人职中南某某研究院,2020年9月24日到2023年6月30日,***外派区域中心配合项目工作,***主张的奖金和绩效是基于其在单位中南某某研究院的长期工龄、业绩和工作表现及项目综合协同考评绩效的累计成果,***主张离任审计报告之外的年终奖、半年奖和月奖没有事实、合同和公司制度以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待遇并未明确约定年终奖的有无和标准,年终奖并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2、发放年终奖与否和发放标准,并非用人单位的必然法定义务: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主张的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是指每年度末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奖励,某某综合公司全年经营利润的前提下,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最低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有强制性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等,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年终奖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又要结合用人单位增收节支的情况来确定,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绩效分配自主权范畴,没有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必须使员工在第二年(2022年)所获年终奖比第一年(2021年)有所增加或相等。三、一审正确认定核算2022年区域中心奖金时应与其他生产部门一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1.区域中心应当自2022年4月开始承担生产经营成本区域中心成立时的会议纪要载明区域中心是总院的派出机构,所有开支由总院承担,此时是因为区域中心属于职能部门定位,不需要独立承担经营成本支出,奖金发放模式中也并不需要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然2022年4月区域中心由职能部门调整为一级生产部门,自此应按照生产部门模式承担生产经营成本,又根据《2022年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载明“划拨奖金用于区域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看出中南某某研究院支付给区域中心的奖金中也是包含生产经营成本的,并非完全用于员工奖金,故在核算2022年区域中心奖金时应与其他生产部门一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2.***主张的月奖和年终奖并不属于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靠.依据某某法》,部门奖金包=(计奖收入一结算成本)×提奖比例×考核挂钩系数±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项目协同审批标准中提到的“给付奖金模式”,与“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存在明显差异。“给付奖金模式”这一表述较为宽泛和模糊,并未明确指向特定的奖金给付方式或具体的奖金构成。而“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是公司明确规定的一种特定的奖金计算和发放模式,并非***理解的奖金类型。3.部门奖金包计算和分配前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并无不当。中南某某研究院发给区域中心的奖金包是基于区域中心整体的业绩表现而设定的,业绩的考量必然涉及生产经营成本因素,只有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后,才能真实反映出区域中心的实际贡献和盈利能力。四、一审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分配正确,中南某某研究院提供的证据链符合用人单位举证要求;根据离任审计报告,***年终奖已经发放完毕甚至超发,***应对2022年年终奖和2023年半年奖及月奖奖金未发放的差额部分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1.定性上:关于***要求支付其2022年年终奖、2023年上半年年终奖及月奖的问题.年终奖及月奖的性质属于福利待遇,从本质属性上来讲体现了用人单位(中南某某研究院)的自主经营和意思自治,系一种激励机制。公司每年的经济效益不同,区域中心和职工每年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每个项目的协同度以及贡献度也不同。不能以2021年年终奖的有无和标准去推断2022年和2023年的年终奖有无和标准。2.定量上:***对于2022年年终奖和2023年上半年年终奖及月奖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公司领导和关联部门针对区域中心协同项目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是区域中心设置期间的奖金包审计结算依据。虽然***参与项目承接、项目协同和项目奖金的申报等有关工作,但是每个项目和每个年度最终申报核准的协同合同额和相应奖金,并非由区域中心或***本人单方申报确定,某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市场经营中心、人力资源部、风控审计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总工办、科技质量部、总院领导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中南某某研究院出具的《粤港澳区域中心离任审计报告》,其中第一项“项目承接与协同奖金情况”明确记载了计奖合同金额及奖金计算的方式并提供了相关证明,且中南某某研究院从未制定实施具体薪酬管理办法或直接分配到具体职工的奖金分配制度,因而中南某某研究院就奖金结算已提供了充分证据。***应当提供补强证据证明其提报协同合同额对应的分院认可协同合同额和公司批复同意的协同综合绩效,甚至对应到区域中心***个人具体奖金数额等,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证据上:中南某某研究院通过完整证据链向法院展示生产部门奖金结算制度依据、计算方法和分配方式,同时,针对区域中心与本案有关的项目和协同分院,也提供了5位证人证言和4份分院协同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定性定量均应以离任审计报告和完整协同审批结果为准。综上,特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秉承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裁判。 中南某某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23]3462号仲裁裁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全部奖金请求。经一审法院当庭询问,中南某某研究院明确诉讼请求为无需支付***2022年年终奖117000元。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南某某研究院向***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33万元;2、中南某某研究院向***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月奖和半年年终奖共计23万元;3、诉讼费用由中南某某研究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9年6月1日入职中南某某研究院,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约定在武汉从事设计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依据《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一份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同上一份合同一致。经询问,双方均称并无《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中南某某研究院作出《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该办法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图审等技术服务类业务(包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技术服务类业务)的奖金结算,结算对象为产值独立核算的生产部门。结算奖金计算方法为:结算奖金=结算利润(计奖收入-结算成本)×提奖比例×考核挂钩系数±直接给付奖金模式协同奖金。 2020年8月,中南某某研究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中心,并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关于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协调机构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对其职责定位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中心是总院的派出机构,所有开支由总院承担”。2020年9月,经***申请,中南某某研究院审批通过将***由交通规划设计院调往粤港澳区域中心工作。 2022年4月2日,中南某某研究院在办公系统通知公告栏中发布《关于调整粤港澳区域中心、长三角区域中心管理方式的通知》,通知载明: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粤港澳区域中心、长三角区域中心由职能部门调整为一级生产部门。 2022年12月中南某某研究院在办公系统中发布《院内业务协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其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区域中心协同是指为促成项目中标,区域中心作为提供经营协作的部门,在主合同签订前所做的经营活动。项目中标后,主合同签订视为协同工作完成。区域中心协同的协同利益依据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出差补助、驻外补贴等项目构成,其中奖金分为预支月奖及年底奖金。2020年及2021年,***月奖及年底奖金均已发放。2022年每月发放预支月奖24000元,2023年1月至6月,每月发放115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预支月奖。 2022年及2023年,粤港澳区域中心与中南某某研究院分别签订《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其中生产经营类项下技术服务类业务新签合同额的指标说明中载明“区域中心将自主新签的技术服务类业务合同交由区域内生产部门完成,相应的新签合同额和产值收入计入该生产部门。承接项目的生产部门暂按技术服务类新签合同额的6.6%划拨奖金用于区域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主张按照签约合同额的6.6%比例提取奖金后扣减已发放的月奖,2022年粤港澳区域中心员工已预支月奖约190万元,剩余部分应作为2022年年底奖金予以发放。中南某某研究院主张以公司核定后的合同额为基数按照6.6%比例提取奖金,但是粤港澳区域中心作为一级生产部门,应当扣除生产经营成本,扣除后若为负数则不应支付年底奖金,若扣除后为正数,超出部分则应作为年底奖金予以发放至区域中心,由区域中心自行分配个人奖金金额。 ***向一审法院提交《院内业务协同协议审批表》《粤港澳区域中心2022年成果确认单》,证明2022年粤港澳区域中心共计完成协同项目13个,合同额为五千余万元,中南某某研究院应按照6.6%比例向粤港澳区域中心支付奖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 ***主张计奖合同额及奖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协同承接部门 申报协议合同额(元) ***主张奖金(6.6%) 1 碧桂园北延线工程-西海大桥至G105国道-勘察设计SJ-03标段 交通规划设计院 5180000 341880 2 赣江新区桑海第二水厂项目-标段EPC总承包合同 福州分院 4580000 302280 3 南康**活污水处理厂扩容及配套管网工程勘察设计 福州分院 4365000 288090 4 全南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 福州分院 98000 6468 5 市南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东莞分院 7555232.15 498645.32 6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 福州分院 1480000 97680 7 珠海大道(金湾互通以西)快速化提升工程勘察设计 东莞分院 23203724 1531445 8 珠海大道(金湾互通以西)快速化提升工程可研 东莞分院 524400 34610 9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勘察设计(第二批) 东莞分院 8691000 573606 10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勘察设计(第一批) 东莞分院 820000 54120 11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可研(第二批) 东莞分院 670000 44220 12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可研(第一批) 东莞分院 72000 4752 13 南昌市赣江市区取水口优化调整工程 第四分院 2570000 169620 合计金额 59809356.15 3947416.32ivstyle='text-align:center'> ***主张计奖合同额及奖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协同承接部门 申报协议合同额(元) ***主张奖金(6.6%) 1 碧桂园北延线工程-西海大桥至G105国道-勘察设计SJ-03标段 交通规划设计院 5180000 341880 2 赣江新区桑海第二水厂项目-标段EPC总承包合同 福州分院 4580000 302280 3 南康**活污水处理厂扩容及配套管网工程勘察设计 福州分院 4365000 288090 4 全南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 福州分院 98000 6468 5 市南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东莞分院 7555232.15 498645.32 6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 福州分院 1480000 97680 7 珠海大道(金湾互通以西)快速化提升工程勘察设计 东莞分院 23203724 1531445 8 珠海大道(金湾互通以西)快速化提升工程可研 东莞分院 524400 34610 9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勘察设计(第二批) 东莞分院 8691000 573606 10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勘察设计(第一批) 东莞分院 820000 54120 11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可研(第二批) 东莞分院 670000 44220 12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可研(第一批) 东莞分院 72000 4752 13 南昌市赣江市区取水口优化调整工程 第四分院 2570000 169620 合计金额 59809356.15 3947416.32 中南某某研究院对***主张的上述项目合同金额、奖金等不予认可,并申请各分院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部分项目并无协同事实,部分项目合同额发生变化或应扣除必要费用,中南某某研究院核实后认可的合同额及奖金情况如下: 中南某某研究院主张计奖合同额及奖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协同承接部门 认可合同额(元) 认可奖金(6.6%) 差异原因 1 碧桂园北延线工程-西海大桥至G105国道-勘察设计SJ-03标段 交通规划设计院 3933256 259595 勘察费、勘察设计费分包出去,相应费用予以扣除 2 赣江新区桑海第二水厂项目-标段EPC总承包合同 福州分院 0 0 分院否认协同事实 3 南康**活污水处理厂扩容及配套管网工程勘察设计 福州分院 0 0 分院否认协同事实 4 全南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 福州分院 0 0 分院否认协同事实 5 市南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东莞分院 0 0 分院否认协同事实 6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 福州分院 0 0 分院否认协同事实 7 珠海大道(金湾互通以西)快速化提升工程勘察设计 东莞分院 6818900 450047 联合体项目,设计费按比例收取,合同额减少 8 珠海大道(金湾互通以西)快速化提升工程可研 东莞分院 792200 52285.20 合同额增加 9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勘察设计(第二批) 东莞分院 2004000 132264 联合体项目,设计费按比例收取,合同额发生变化 10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勘察设计(第一批) 东莞分院 358500 23661 项目已竣工,实际合同额减少 11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可研(第二批) 东莞分院 169800 11206.80 项目实施内容减少,合同额减少 12 珠海市高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2.0项目可研(第一批) 东莞分院 58997 3893.80 项目已竣工,实际合同额减少 13 南昌市赣江市区取水口优化调整工程 第四分院 0 0 分院否认协同事实 合计金额 14135653 932952.80 中南某某研究院在2023年7月即粤港澳区域中心解散后曾出具一份《粤港澳区域中心离任审计报告》,其中第一项“项目承接与协同奖金情况”记载:在粤港澳区域中心存续期间,其仅在2022年度通过协同系统确认项目13项(均已通过院内业务协同协议审批表OA审批通过),申报协同合同额5980.94万元,申报协同奖金(合同额约6.6%)394.74万元。经与各承接分院核实,承接分院认可的协同合同额3598.34万元,协同奖金为237.49万元,差异为157.25万元,主要原因为四院1个项目、福州分院4个项目分院均不认可协同事实,东莞分院1个项目分院认为区域中心的付出按6.6%计算偏高,交通规划院认为合同额应扣减勘察费后按6.6%计算,粤港澳区域中心存续三年期间实际已发放奖金623.90万元,远高于应发数额。该审计报告中还载明2022年奖金支付202.16万元,除人工薪酬外其他成本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杂费、汽车费、文印费、房租、物业水电费等)支出283.36万元。该审计报告作出后微信发送给粤港澳区域中心负责人蒋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中南某某研究院单方制作且并未向其送达过。中南某某研究院另向一审法院提交2022年粤港澳区域中心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杂费、房租等费用报销流程审批记录,显示2022年共计报销粤港澳区域中心各项费用约283.37万元。 ***主张中南某某研究院按照2023年中标项目金额的6.6%向其支付2023年半年奖金,并向一审法院提交广州市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工程(三期横沥岛尖段)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及珠海市《情侣南路至人工岛市政桥梁工程设计中标结果公告》,显示2023年8月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公布的中南某某研究院为中标项目第一候选人,中标价格为3427.4195万元,2023年7月公布中标结果,中南某某研究院为情侣南路至人工岛市政桥梁工程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301.3078万元。中南某某研究院否认上述两项目协同事实,认为系分院中标项目,且未经过分院及总院协同审批。 2023年7月1日,因粤港澳区域中心被撤销,***自当日起调动至某某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庭审中***陈述粤港澳区域中心内部奖金分配并无明确制度约定,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上年度奖金发放情况进行适当增加,***称部门负责人蒋某曾承诺在2021年度年底奖金基础上增加2万元,故2022年年底奖金系在此基础上预估为33万元。 ***以中南某某研究院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中南某某研究院支付2022年年终奖33万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月奖和半年年终奖共25万元。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穗南劳人仲案字[2023]34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南某某研究院向***支付2022年年终奖差额117000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中南某某研究院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2年年底奖金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双方均认可奖金提成比例为6.6%,但对提成所依据的合同金额产生分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区域中心作为经营协作部门,负责的是主合同签订前的经营协同,主合同签订完成时其经营协同工作即视为完成,后续合同金额的变化等不影响其依据已完成的工作任务合同额进行奖金提成,且根据审计报告及***提交的审批记录,涉案的13个项目均经过分院及总院协同审批,现中南某某研究院否认协同事实及以合同额变动为由主张核减奖金数额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按照签约合同额认定计算奖金的合同额基数为59809356.15元。 粤港澳区域中心成立时的会议纪要载明区域中心是总院的派出机构,所有开支由总院承担,此时粤港澳区域中心属于职能部门,并不需要独立承担经营成本支出,奖金发放模式中也并不需要扣除生产经营成本。随着2022年4月粤港澳区域中心由职能部门调整为一级生产部门,其开始按照生产部门模式承担生产经营成本,又根据《2022年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载明“划拨奖金用于区域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看出中南某某研究院支付给粤港澳区域中心的奖金中也是包含生产经营成本的,并非完全用于员工奖金,故在核算2022年区域中心奖金时应与其他生产部门一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主张的年底奖金33万元并未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后仍有剩余奖金未发放,且年终奖金是否发放、发放多少、如何发放属于企业用工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宜过多干涉,故对中南某某研究院主张无需支付2022年年底奖金1170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主张向其支付2022年年底奖金3300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3年奖金差额问题。双方并未对预支月奖数额等进行约定,每年预支月奖也并无固定金额,***主张2023年预支月奖存在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提交的项目中标信息证据仅能证明2023年7月及8月中南某某研究院分别中标两个工程项目,无法证明该两个项目系由粤港澳区域中心的协同处理后中标,且奖金核算的前提是项目正常签约,并经过分院及总院就项目进行过协同审批流程,***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两项目经过协同审批,故对其主张的2023年半年年终奖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南某某研究院无需向***支付2022年年终奖117000元;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中南某某研究院负担5元,免交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技术服务类业务奖金结算办法》系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南某某研究院已提交该结算办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的相应证据,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办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某戊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该奖金结算办法不适用于区域中心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办法对区域中心有效。***有关区域中心的奖金结算分配不适用该办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主张中南某某研究院向其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33万元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月奖和半年年终奖23万元。二审庭审中,***明确2021年年终奖29.7万,另外2万为2021年的结算奖,中心的领导承诺另外再加2万,但其所称中心领导承诺另加的2万元仅为口头承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明确2023年1月1日到6月30日的月奖和半年年终奖23万组成如下:2023年月奖比2022年少,领导承诺会予以补足。2023年1月到6月仅发放月奖7.85万元,应当按照2022年月奖每月2.4万元标准补足。按照2022年年终奖33万元标准主张半年的年终奖。经查,***二审主张的半年奖金与一审主张的半年奖方式不同,一审中***要求2023年中标项目金额的比例计发半年奖金,二审中又要求比照2022年的全年年终奖发放半年奖金。且工作半年应当发放年终奖并无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从***的主张来看,其实质是要求按照过往的奖金发放金额逐年递增。发放奖金系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主张区域中心在转变为生产部门后仍然按照过去不计算经营成本,显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在用人单位已提交相应的经营利润计算的证据情况下,***并未提交具体、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核算的奖金基本数据不实、核算过程、结果明显错误,其依据过往奖金的发放金额估算递增后的奖金,一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