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6311号
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赤壁市某某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赤壁市某某和湖泊局保险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