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390号
原告:湖南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湖南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25.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黎赪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