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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2民初181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补充质证。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312000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49507元(具体为:①以57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②以57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③以115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昆明西南海D地块商业更新项目的建设单位,因“昆明西南海D地块商业更新项目”项目设计需要,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设计服务。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2022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就昆明西南海D地块商业更新项目的方案设计、扩初深度设计、品质控制服务等设计事宜达成合作,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其中设计服务费总费用为289万元(含税价),设计费款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578000元;建筑、机电专业方案设计(含结构咨询)经被告确认后10日内支付578000元;建筑、机电专业扩初深度设计成果经被告确认后10日内支付1156000元;施工图审核意见发出经被告确认后10日内支付289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15日内支付28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的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进行工作,2022年8月24日,原告完成的建筑、机电专业方案设计获得市规委会通过及被告确认,2022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建筑、机电专业扩初深度设计成果,并于2022年11月9日就建筑、机电专业扩初深度设计成果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并获得被告确认。因此,结合合同第五条第5.2款支付进度条款的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8月28日支付预付款57.8万元,2022年9月3日支付方案设计费57.8万元,2022年11月19日支付扩初深度设计费115.6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设计费用,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致函催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设计合同第六条第6.1.4款的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设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千分之二每日,原告现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1.5倍即年利率5.475%进行计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某乙公司答辩称,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未按约履行合同项下设计义务,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未依约履行合同项下设计义务,其主张的设计成果已获确认,与事实严重不符,付款的实质条件未成就,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在提供合法有效增值发票后进行付款,目前原告仅向被告开具预付款发票便主张三个阶段的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形式条件亦未满足。第二,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扩初深度设计应当在方案确认后45日内完成,原告诉称方案设计在2022年8月24日获得被告确认,则按照约定,其扩初深度设计成果最迟应当于22年10月8日前提交,原告自称2022年10月31日才提交扩初深度设计成果,逾期长达23日,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确保项目整体推进,被告另行委托案外人某丙公司在原告前期提供的概念方案基础之上,开展报规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案涉项目并未使用原告案涉合同项下的任何设计成果。综上,因原告未履行设计义务,故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及违约金,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合同签署情况。 原告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022年8月18日,被告(甲方、委托单位)与原告(乙方、承接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昆明西南海D地块商业更新项目的方案设计、扩初深度设计、品质控制服务。合同第2.5条约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2.5.1本项目主体常规设计所涉及的建筑、机电专业的方案设计、扩初深度设计,且上述两个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2016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满足甲方设计要求,并通过本阶段的合规性审批及审核。结构专业提供方案、扩初阶段的咨询服务。2.5.2为保证主体设计的效果能充分贯彻到实施阶段的品质控制服务”合同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约定“ 序号设计文件名称阶段形式工作周期 1主体常规设计成果文件建筑、机电专业方案设计(含结构咨询)成果电子文件合同签订后30天2建筑、机电专业空出深度设计(含结构咨询)成果电子文件45天(方案成果甲方认可后)3品质控制服务成果文件施工图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核反馈意见文件收到图纸后7个工作日施工现场效果反馈意见文件施工周期注:每阶段开始前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提供必要的依据性文件以及设计基础资料,如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甲方提供资料当日书面提供,否则视为甲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乙方应开始设计工作”。第五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5.1本合同设计服务费为乙方完成本项目所应承担的服务工作(方案设计阶段、扩初深度设计阶段的建筑设计、机电设计、结构咨询,以及建筑专业施工图阶段的图纸审核工作、现场效果控制服务)的总费用,本合同含税总额为289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外,本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市场、税率或其他因素而产生调整变更。5.2支付进度 序号支付阶段阶段支付比例(%)阶段付款金额(万元)支付至全过程比例(%)1预付款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2057.8202 方案设计建筑、机电专业方案设计(含结构咨询)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2057.8403扩初深度设计建筑、机电扩初深度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40115.6804品控服务施工图审核意见发出,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1028.9905尾款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15日内1028.9100合计100289注:以上支付均需提供合法有效增值普票后进行,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暂缓付款,乙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中止工作。”第6.1.4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缓履行下阶段工作……”第6.1.10约定“甲方指定刘某为代表(……邮箱:),代表甲方进行合作有关事项的沟通和确认……”第6.2.12条“乙方指定周某为代表(……邮箱“),代表乙方进行合作有关事宜的沟通和确认……”。 二、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提交的“西南海D地块设计工作”某平台群聊天记录、《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家审查意见》显示,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原告开展了方案设计、扩初深度设计工作,并与被告及某丙公司的工作人员方案报规、成果提交等进行了沟通。2022年8月2日,某平台备注为“夏某仁泽规划”的人员在该群内发送名为“20220729关于D地块报艺术专家会要求”,次日某平台昵称为“***”的人员在群内发送会议通知,2022年8月2日至8月4日期间,上述人员并就会议准备工作与原告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原告工作人员于2022年8月4日19时18分于群内提交了此外并在上述某平台群中提交了精简版及完整版的方案说明文本,“夏某仁泽规划”回复“收到”。2022年8月5日,滇池宜城J2011-027-8号(D)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经专家审查“原则同意按方案一进行优化设计”。2022年8月9日,某丙公司的谭某在群内发送名为“市委会还需某东院提交的图纸”的文件,此后“***”、谭某及原告工作人员就方案设计调整进行了沟通,2022年8月15日18时24日,“***”提出“明天勿必完成调整后的上会PPT”,2022年8月16日10时36分,原告工作人员于群内发送名为“图纸更新”的文件,谭某回复收到。2022年8月24日10时04分,“***”回复“市规委会已通过变更方案,请按智慧审查要求尽快准备平立剖图纸报规,谢谢”。此后,群内各方又就扩初深度设计内容及方案图纸更新及公示等工作内容进行了沟通,2022年9月13日,谭某提及“我院现阶段配合结构初步设计,具体建筑初设及公示方案由某东院负责”。“***”要求原告负责人通报进展,原告工作人员告知“方案图纸已完成并提及中外建,智慧审图以及公示图纸从中外建出。现在在进行扩初设计,之前会上各方决策等初设结束后再更新图纸报规划局……”。原告代表周某回复“根据8月30日会议纪要,与会各方均在场共同决策以扩初设计成果作为报规最终文件,目前处于扩初关键时间点”。2022年9月21日,周某于群内告知“按原进度,2022年10月18日提交最终版扩初设计,请知悉”。2022年9月23日,“***”要求“经与规划经办沟通,要求提供方案图计划下周开始公示……某东院配合申报规划变更的要求,下周一必须由中外建提交方案”。次日,原告工作人员在群内提交提资中外建图纸,谭某回复“收到”。2022年10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在群内提交扩初设计建筑封板底图。2022年10月18日,“***”在群内发送案涉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变更批前公示的网络链接。2022年10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在群内提交幕墙专业提资图纸。2022年10月25日,“***”提出“因公示时间明天截止,为顺利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附图变更,请两家设计继续配合在本周内完善并提交如下资料:结构验算报告、设计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总平面图及单体平立剖蓝图五套”。2022年10月31日,周某在群内发送名为D地块建筑和机电专业扩初深度设计成果的压缩文件,并告知内容已发送各方邮箱。 另外,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15日、2022年9月24日、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9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邮箱分别向被告指定的代表刘某()及夏某()、谭某()等人发送了D地块首轮提资图纸、机电专业第二轮回资文件(按建筑及结构专业)、规划沟通图纸提资、建筑封板底图(包含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坡面图)、D地块建筑和机电专业的扩初深度设计成果、D地块建筑和机电专业的扩初意见回复及图纸更新。2022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价税合计578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2年11月9日,原告指定的代表周某通过邮箱向被告指定的代表刘某(),发送工作联系函,催收预付款578000元,并于附表列明方案设计及扩初深度设计阶段工作已完成、待请款。2023年5月16日,周某再次通过邮箱向刘某()发送工作联系函并催款。 另查明,2012日9月12日,昆明市自认资源和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即被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昆明市20101201200370号),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滇池宜城J2011-027-8号(D)地块建设项目”。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26日,经被告申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滇池宜城J2011-027-8号(D)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变更”进行批前公示,公示信息显示“建设单位申请对建筑内部平面布置、外立面设计进行调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变更”。2022年11月22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度假(20220007)《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上述变更申请。经查,上述附图中载明的编制单位为某丙公司。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愿意就主张的设计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其他事实。 除前述合同外,被告(甲方、委托单位)与原告(乙方、受托方)于2021年另签订了《昆明西南海D地块前期概念方案研究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西南海D地块项目更新决策阶段的概念方案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调研、概念方案设计研究、投资匡算、协调配合服务、最终成果提交,其中最终成果为项目背景条件分析、改造目标和改造策略、总体概念设计、总平面概念设计、各层平面概念设计、外立面概念设计、亮点空间意向效果展示、投资匡算等。 另,被告(甲方、委托单位)与某丙公司(乙方、设计方)于2022年10月12日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书》(合同编号:22—KM—08),约定由某丙公司负责案涉项目报规方案及施工图全过程设计,其中被告应向某丙公司提供已做规划方案电子文件及相关资料1份、已有项目建议书电子文件1份,某丙公司应向被告交付报规方案文本及全专业施工图设计的成果文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向某丙公司发出《关于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函》,后某丙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出具《关于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回函》,其中写明“……2.《规划设计合同书》(合同编号:22—KM—08)第四条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内容……其中包含原告某丁公司向被告某戊公司提供的主体常规设计成果文件(建筑专业方案设计);……4.我司编制的报规方案文本采用过原告某丁公司编制的主体常规设计成果文件(建筑专业方案设计),最终报规文案应甲方及规划局要求,经我司多轮修改调整深化,报规方案文本应视为我司与某丁公司共同工作成果。全专业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未采用过原告某丁公司编制的主体常规设计成果文件(建筑、机电专业方案设计及扩初深度设计)内容。5.滇池宜城J2011-0278-8号(D)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及附图变更申报过程中,有原告某丁公司的人员配合、参与、提供资料,该项目公示图1中变更后鸟勘图、变更后效果图的图片及公示图1中变更后总平面图、公示图2、3、4、5中设计的变更后平面图来源于某丁公司向某公示提供的‘20220816(1).pptx’文件及《建筑封板底图提资》中……。” 此外,本案受理后,本院先后于2025年8月21日、2025年8月26日以邮寄、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住所送达应诉材料但均未送达成功,后依法于2025年9月10日以公告方式再次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被告于2025年10月23日应诉。为刊登公告,原告支出公告费300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家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滇池宜城J2011-027-8号(D)地块附图变更批前公示》《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昆明西南海D地块前期概念方案研究咨询服务协议》《规划设计合同书》《关于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函》《关于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回函》、某平台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信息截图、增值税普通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深度设计及品质控制服务,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至于原告是否完成了设计工作,本院认为,虽原告未能提交被告出具的书面认可材料,但原告提交的某平台群聊内容、电子邮件往来信息、设计资料,《滇池宜城J2011-027-8号(D)地块附图变更批前公示》《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证据能够与案外人某丙公司出具的《关于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回函》相互印证,证明原告主张其已完成案涉项目的方案设计、扩初深度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电子文件,且相关成果均已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被告确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对予以采信。 至于设计费的支付,针对预付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5.2条约定应于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则被告应当于2022年8月28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578000元。针对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5.2条约定应于建筑、机电专业方案设计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结合原告提交的某平台群聊内容,原告的方案设计成果已于2022年8月24日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通过,则被告应当于2022年9月3日向原告支付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578000元。针对扩初深度设计阶段设计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5.2条约定应于建筑、机电专业扩初深度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结合原告提交的某平台群聊内容、电子邮件往来信息,原告已于2022年10月31日向被告提交扩初深度设计成果电子文件,且与2022年11月9日提交了D地块建筑和机电专业的扩初意见回复及图纸更新文件,则被告应当于2022年11月19日内向原告支付扩初深度设计阶段设计费1156000元。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全额开具上述进度款的增值税发票,其有权暂缓付款。本院认为,原告虽负有开票义务,但该项义务仅为附随义务,与被告所负支付对价的主合同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且经本院询问,原告亦明确表示愿意开具发票,本院对被告所提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述进度款,则本院支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312000元。 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未依约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1.4条约定应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每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原告自行调整并主张被告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312000元; 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以57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以57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以115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92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