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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今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1民初28927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