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1民初28927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