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138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三亚南滨现代农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机关第二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南滨现代农业工贸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