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4民初1131号
原告: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PRE6J9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林荫东街北六街坊6号浙商国际商贸城03后楼-商业-134。
负责人: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建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72682,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分公司自愿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1.97元,由原告河南宏宇建筑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