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2783号
申请人: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69号1幢A3366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城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南芦公路1786号1号楼N1059室。
负责人:卢业中。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子煜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泥城分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子煜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勤业公司、**公司泥城分公司、**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子煜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子煜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城分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