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278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69号1幢A3366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城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南芦公路1786号1号楼N1059室。
负责人:卢业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城分公司、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 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