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禾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49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易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富心路三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MH37M。
法定代表人:王培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丽,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峰路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79118M。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原告深圳市易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2221.2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逾期利息以152221.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669.51元及利息(利息分三部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第一部分以15222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2021年2月5日,第二部分以94609.6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第三部分以44669.5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易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1元(原告已预缴1792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深圳市易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易禾建材有限公司多预缴的1331.5元,本院凭缴费单退回。
审判员  肖薇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