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3511号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男,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男,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2024年11月12日,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16元,减半收取计22708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