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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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4636号
原告:乐清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清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乐清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清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