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02364号
原告***。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一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重满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重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重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周重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