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八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8民初334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八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div>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八公司、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月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