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8民初334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八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八公司、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月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