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1民初2597号
原告: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杨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静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元刚,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21年5月25日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内科楼手术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37442.6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9788.04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1565.35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委托律师的费用2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内科楼手术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发包人将协和医院内科楼手术室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承包范围,工期45天,合同总价款83286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擅自停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不得不于2019年9月20日发函送达被告,解除了双方的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尽快办理结算事宜,但被告不予理睬。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其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解除,被告停工的原因是原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进场施工后,原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70%的工程款,但原告一直未按约定付款。被告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大于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工程质量问题,被告与原告的工程经理等签字交接了工程,故不存在导致原告产生损失的问题。是原告违约,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7月24日,原告(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承包人,乙方)签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内科楼手术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手术室装修工程,工期45天,总价款832869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付至合同总金额30%,人员材料到场后,付至合同总金额70%,主体完工后付至合同总金额90%,工程验收后,付至合同总金额97%,3%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两年后付至合同总额100%。);因不可抗力或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额外支付应付款项的0.05%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乙方可能随时停工的风险;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完工,每延误一日向甲方额外支付未完工程量的0.05%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拥有工程中安装的设备所有权,同时不保证工程进度或设备正常工作,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风险;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乙任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后,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为此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2019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9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99860.7元。2019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9年9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关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函》,原告通知被告自被告收到该函之日起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等。
诉讼中,被告称其在2019年7月26日安排人员材料到场后开始施工,因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停工,停工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果,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撤场;2019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回复函》,2019年9月24日,由原告的工作人员签收,被告回复原告如原告执意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原告承担,合同解除后一日内,被告提供材料价格,办理结账手续,原告支付多余材料费用。原告认可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停工,2019年8月25日撤场;但称被告是在2019年8月5日进场施工,原告没有收到被告发出的《关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回复函》。经询,原、被告均称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被告撤场后,由他人完成了此装修工程。
另,原告申请对北京协和医院内科楼血液净化中心手术室的墙面装饰板和防辐射地面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就被告具体完成的工程内容提供了影像资料,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JJY-(价鉴)-202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金额112418.04元。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现已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工期45天,总价款832869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工程款,人员材料到场后,支付合同总金额70%的工程款。被告进场施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没有达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数额。被告因此停工,在原告仍不付款的情况下,被告在没有完成全部装修工程的情况下撤出施工场地,该装修工程由他人予以完成。可见,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也没有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署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内科楼手术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原告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该装修工程已经由他人完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故本院判决解除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349860.7元)超过了鉴定机构确定的工程造价金额(112418.04元),被告理应退还原告工程款237442.6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因原告违约在先,故原告的这二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内科楼手术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7442.66元;
三、驳回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4元、鉴定费20000元,由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2元(已交纳),由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子惠
书 记 员 李 杨